12条措施推动科技创新高发展,5类新认定平台最低补助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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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2日,江西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平台高质量发展十二条措施》(以下简称《12条》),进一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动科技创新平台高质量发展,构建高效创新体系,提升区域创新能力,支撑引领江西经济高质量发展。
《12条》提出,提升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水平,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医学研究中心、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等5类平台给予补助500万元至1000万元;对首次认定的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按省部议定数额每年拨付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经费,并在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重点支持实验室科研能力和科研基础条件建设。对通过验收的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根据验收或运行评估结果,以及实际运行情况每年给予奖励性补助100万元至300万元,并在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予以重点支持,主要用于创新平台设施设备更新、科研业务和运行管理。鼓励设立首席科学家,在支持经费中每年安排30万元至50万元科研工作经费。在增强省级科技创新平台持续创新能力方面,江西省将优化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布局,按照“少而精”原则,择优部署新建一批高水平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创新平台给予补助50万元;对验收和考核评估优秀的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予以差异化奖励性补助50万元至100万元。加强与省外优势科技资源合作,积极引进国内外著名高等院校、国家级研发机构来赣与我省相关单位共建分支机构或新型研发机构。对省内外重点共建科技创新平台予以重点支持。